415菲尔。 675 第三师[G.R.第 142401 号,2001 年 8 月 20 日] ANDREW TAN,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吴森伟,答辩人裁决 PANGANIBAN, J.:根据判决结论性原则,在同一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未来案件中,不得再次提出在前诉讼中实际直接解决的事实和问题,即使后一种诉讼可能涉及不同的诉因。 [1]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通过请愿书[2] 审查案件的陈述,Andrew Tan 对上诉法院 [4] (CA) 在 CA-GR CV 中于 2000 年 1 月 10 日作出的裁决[3] 提出质疑第 58086 号及其 2000 年 3 月 8 日的决议[5] 拒绝复议。被诉裁决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上诉判决被推翻并被搁置,并进入新的判决,命令被告 - 被上诉人以菲律宾货币向上诉人支付 45,000.00 美元或等值的菲律宾货币。付款时的通行汇率,从 1987 年 9 月起至全额支付其法定利息。对被告-被上诉人支付费用。”[6] 事实 上诉法院将无可争议的事实总结如下:“原告-上诉人[本案被申请人],台湾国民,和被告-被上诉人[本案申请人],菲律宾人,于1987年8月的某个时候,通过被告的嫂子夸北调在台湾第一次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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