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华 U. FLORES,请愿人,VS.监察员办公室和助理。 ENRIQUE L. FLORES, JR.,受访者。[G.R. 13676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9月17日
437菲尔。 684 第二师 [ G.R.第 136769 号,2002 年 9 月 17 日] 班华 U. FLORES,请愿人,VS.监察员办公室和助理。 ENRIQUE L. FLORES, JR.,受访者。 QUISUMBING, J. 的决议:该复审请愿书抨击了监察员办公室 1996 年 9 月 11 日在 OMB-0-96-1175 中的决议[1],驳回了针对私人被告违反修订后第 204 条的投诉刑法[2] 和 RA 第 3 (e) 节3019,[3] 和 1998 年 9 月 29 日的命令 [4] 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即时请愿书源于 Johnny K.H. 提起的 SEC 案件编号 03328 的案件。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起反对请愿人 Ban Hua Flores 等人就 UBS Marketing 公司资金的会计和周转。请愿人没有提出答复,而是以缺乏管辖权为由请求驳回此案。这被否认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同样被驳回。申诉人 Uy 提出动议,宣布请愿人缺席。此后,Uy 提出了单方面的证据。 1995 年 5 月 3 日,本案被告听证官 Enrique L. Flores Jr. 作出裁决,内容如下:鉴于上述情况,特此作出如下判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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