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RENTINO M. ALUMBRES 法官,原告,VS。法官 JOSE F. CAOIBES, JR., RTC, BRANCH 253, LAS PIÑAS CITY,答辩人。编号 RTJ-99-1431(原 OCA IPI 编号 97-387-RTJ)]
425菲尔。 55 EN BANC [ 上午编号 RTJ-99-1431(原 OCA IPI 编号 97-387-RTJ),2002 年 1 月 23 日] FLORENTINO M. ALUMBRES 法官,原告,VS。 JOSE F. CAOIBES, JR., RTC, BRANCH 253, LAS PIÑAS CITY 法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MELO, J.:法官上任后不再是普通公民。他成为法律的可见代表,更重要的是,正义的代表。人们从他身上汲取了遵守法律的意愿和意识。因此,执法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以这样的方式表现自己,以使他的行为,无论是官方的还是其他的,都能承受公众最严格的审查,公众将他视为正直和正义的缩影。他必须是第一个遵守法律的人,并为其他人树立榜样。他必须刻意避免哪怕是最轻微的违法行为。令人遗憾的是,本案投诉人及答辩人均属司法机构成员,其行为远未达此严格标准。拉斯皮纳斯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53 分庭的主审法官 Jose F. Caoibes Jr. 被指控犯有严重不当行为/行为不适合司法官员,因为他涉嫌对右额进行拳头打击,而另一个则对下巴左侧——1997 年 5 月 20 日,拉斯皮纳斯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55 分庭主审法官 Florentino M. Alumbres 在第 253 分庭的职员室外,几名律师和诉讼当事人都可以看到。从记录中剔除的事实如下: 253 分局是拉斯皮纳斯市地区审判法院新设立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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