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3菲尔。第492章第 140411-13 号,2003 年 12 月 11 日] 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AVELINO LATAG Y DITA 别名“PAUTO”,上诉人。 PANGANIBAN, J. 判决:作为一项规则,实施强奸的确切时间无需在申诉中提及。尽管上诉人犯有强奸罪,但审判法院判处的死刑仍应减为无期徒刑,因为该信息未能指控他与受害者的关系。本法院自动审查的案件是利帕市地区审判法院(RTC)(第 12 分庭)在 0460-97 号刑事案件中于 1999 年 5 月 10 日作出的判决[1],认定 Avelino Latag y Dita 有罪,超出合理范围怀疑强奸。判决的法令部分内容如下:“因此,xx x.”xxxxxxxxx“Anent Crim. Case No. 0460-97, 法院认定 Avelino Latag y Dita 别名‘Pauto’作为主犯,在合理怀疑下犯有根据经第 7659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 条第 335 条对强奸的定义和处罚,并判处他死刑的最高刑罚 [并] 支付本诉讼的费用。此外,根据《民法典》第 2219(3) 条,他还被命令赔偿 Stephanie Sarmiento 和/或其继承人 P75,000.00 披索,支付 P10,000.00 披索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P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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