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I 租赁公司,申请人,VS。荣誉上诉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2762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18日
461菲尔。 451 第一师 [ G.R. No. 127624, November 18, 2003 ] BPI LEASING CORPORATION,PETITIONER, VS.尊敬的上诉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AZCUNA, J.:目前的复审请愿书违反了上诉法院在 CA-G.R. 案中的决定 [1]。 SP No. 38223 及其随后的决议[2] 否决了重新考虑的动议。受到攻击的决定和决议确认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的决定,该决定驳回了上诉人 BPI Leasing Corporation (BLC) 在 CTA 案件第 4252 号中的退税要求。事实没有争议。 BLC 是一家从事物业租赁业务的公司。 [3]在 1986 日历年,BLC 根据其总租金向国税局局长 (CIR) 支付了总额为 P1,139,041.49 的 P1,139,041.49 代表 4% 的“承包商百分比税”,然后由国家国税法 (NIRC) 第 205 条征收上年设备租赁收入P27,783,725.42。[4] 1986 年 11 月 10 日,CIR 发布了收入条例 19-86。其中第 6.2 节规定,根据第 5980 号共和国法案注册的金融和租赁公司应按实际收入的 5%-3%-1% 缴纳总收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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