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李海明 A.K.A. “JOEY ONG”和“PIC”,上诉人。[G.R. 14533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02日
459菲尔。 187 第一师 [ G.R.第 145337 号,2003 年 10 月 2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李海明 A.K.A. “JOEY ONG”和“PIC”,上诉人。判决 YNARES-SANTIAGO, J.:这是对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 2000 年 9 月 20 日第 99-2200 号刑事案件中第 143 分庭的判决提出的上诉,该判决有罪李海明(又名“Joey Ong”)和“Pic”,违反经第 7659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1972 年《危险药物法》)第三条第 15 条,并判处他终身监禁并支付罚款 P10,000,000.00。上诉人李海明在一份资料中被指控:1999 年 9 月 26 日左右,在马卡蒂市,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人,中国公民,未经法律授权出售、处置或分发当时和那里的任何受管制药物 故意、非法和犯罪地向总统反有组织犯罪特别工作组的装腔作势的买家出售、处置或分发一个带有汉字和“JUSCO”标记的白色塑料袋,里面装有两 (2) 个自我- 用白色结晶物质密封透明塑料袋,其中一个重约一 (1) 公斤,另一个重五百 (500) 克,经实验室检查后,其盐酸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也称为“涮涮锅”,受管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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