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7菲尔。 159 第二师 [ G.R.第 128646 号,2003 年 3 月 14 日] CRISELDA F. JOSE,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 DANILO OMEGA,被告。 D E C I S I O N AUSTRIA-MARTINEZ,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份被错误地命名为“复审请愿书”的请愿书,根据《法院规则》第 65 条,该请愿书应该是一份请愿书。本案的事实背景如下: 1994年11月14日,宿务市地方审判法院(第22分庭)在民事案件No.CEO-15709中作出判决,题为“Danilo Omega, Plaintiff, vs, Criselda F . Jose, 被告。”,其决定性部分如下:“因此,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本法院为原告作出裁决。特此作出判决,宣布原告 Danilo Omega 和 Criselda F. Jose 于 1981 年 3 月 3 日的婚姻自始无效。 Joselyn、Danilo、Jr.和Jordan三个姓Omega的孩子的监护权应委托给原告Danilo Omega。 “向马尼拉当地民事登记官提供本判决书的副本。没有费用。 “如此命令。”[1] 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 36 条,宣布婚姻无效的理由是被告 Criselda 的心理无能。在审判期间,被告 Criselda 的记录在案的律师是 Atty。宿务市公共检察官办公室 (PAO) 地区办公室的 Margarito D. Y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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