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OSCAR S. AQUINO,请愿人,VS。 RICARDO C. OLIVARES,[*] 法庭书记,MCTC,BABAK,DAVAO DEL NORTE,答辩人。[A.M.编号P-02-1534]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03月26日
447菲尔。 609 第三师[上午P-02-1534 号,2003 年 3 月 26 日] 法官 OSCAR S. AQUINO,请愿人,VS. RICARDO C. OLIVARES,[*] 法庭书记,MCTC,BABAK,DAVAO DEL NORTE,答辩人。决议 SANDOVAL-GUTIERREZ, J.:法官 Oscar S. Aquino[1] 在 1999 年 11 月 4 日写给前法院行政长官 Alfredo L. Benipayo 的信函中报告说,他于 1999 年 10 月 19 日向 Ricardo 发出了备忘录C. Olivares,该法院的书记员,指示他在宣誓后以书面形式解释为什么不应因违反最高法院第 50-95 号通告和/或因伪造公文而导致的不当行为而受到行政指控。他拥有五 (5) 个月的现金保证金,金额为 P12,000.00,由被告在第 1948 号刑事案件中张贴。在 1999 年 10 月 29 日的书面解释中,[2] 奥利瓦雷斯法院书记官声称他考虑到他年纪大,有时健忘,由于疏忽,将 P12,000.00 的保释金存入市财政局(现为达沃萨马尔岛花园市财政局)延迟。他只是在检查记录以准备退休时才注意到信封中的保释金。立即或在 1999 年 7 月 26 日,他将这笔款项存入市财政局。他强烈否认他挪用了同样的东西。他声称,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三十 (30) 年来,他一直保持着完美无瑕的声誉,并以最大的奉献精神高效地履行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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