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MON R. JIMENEZ JR。和 ANNABELLE L. JIMENEZ,请愿者,VS。 JUAN JOSE JORDANA,受访者。[G.R. 15252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5日
486菲尔。第452章第 152526 号,2004 年 11 月 25 日] RAMON R. JIMENEZ JR。和 ANNABELLE L. JIMENEZ,请愿者,VS。胡安·何塞·乔丹娜,答辩人。 J. PANGANIBAN 判决:经常重复的原则是,民事案件中的诉讼因由取决于投诉的指控,而不是被告的回答。但是,通过诉诸诉状附件、相关诉状或原告的其他陈述,可以理解或澄清这些指控语言中的含糊和疏漏。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V No. 66455 中 2002 年 2 月 28 日的裁决[2] 提出异议。CA处理如下:“那么,我们发现并因此宣布 [被告] 有针对 [申请人配偶] 的‘特定履行和损害赔偿’的诉讼因由。因此,[c] 法院采取了驳回 [被申请人] 针对 [申请人配偶] 的“修正申诉的补充”的可逆错误。 “在我们结束目前的追索权之前,我们强调,我们对[被告]和 x x x Bunye 之间的财产交易性质问题的解决只是暂时的。该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必须由法院在各方就该问题提出各自的证据后按现状作出。 “鉴于上述所有情况,上诉得到批准。 2000 年 2 月 1 日的 [c]ourt a quo 令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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