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菲尔。 911 第三师 [ G.R.第 132390 号,2004 年 5 月 21 日] BPI FAMILY SAVINGS BANK, INC.,请愿人,VS.第一地铁投资公司,答辩人。判决 SANDOVAL-GUTIERREZ, J.:我们的决议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经修订)对 1997 年 7 月 4 日的决定[1] 和 1997 年 7 月 4 日的决议[2] 提出的即时复审请求CA-GR 上诉法院 1998 年 1 月 28 日CV No. 44986,“First Metro Investment Corporation vs. BPI Family Bank”。经初审法院认定并经上诉法院确认的事实如下: 被申请人First Metro Investment Corporation (FMIC)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投资公司。申请人,菲律宾群岛银行家庭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是一家同样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银行公司。 1989 年 8 月 25 日,FMIC 通过其执行副总裁 Antonio Ong 开设了经常账户。 8401-07473-0 并存入 METROBANK 支票号码。 BPI Family Bank* (BPI FB) San Francisco del Monte Branch (Quezon City) 的 898679 P100 万。 Ong 应他的朋友 Ador de Asis 的要求存入了押金,他是当时 BPI FB San Francisco del Monte 分行的分行经理 Jaime Sebastian 的熟人。 Sebastian 的目标是提高其分行的存款水平。... BPI FAMILY SAVINGS BANK, INC.,请愿人,VS。第一地铁投资公司,受访者。[G.R. 132390号】pdf预览版 BPI FAMILY SAVINGS BANK, INC.,请愿人,VS。第一地铁投资公司,受访者。[G.R. 132390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