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渔业发展局,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QVEGG MARINE TRANSPORT and Builders CORPORATION,答辩人。[G.R.不。 159821]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19日
504菲尔。 699 第三师 [ G.R.不。 159821,2005 年 8 月 19 日] 菲律宾渔业发展局,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QVEGG 海上运输和建筑商公司,被告。 D E C I S I O N CARPIO MORALES, J.:上诉法院于 2002 年 11 月 8 日和 2003 年 8 月 25 日在 CA-G.R. CV No. 46297,“QVEGG Marine Transport and Builders Corporation 诉菲律宾渔业发展局”。 1989 年 8 月 1 日,请愿人菲律宾渔业发展局作为出租人,被申请人 QVEGG Marine Transport and Builders Corporation 作为承租人,签订了一份为期 10 年的租赁合同[1],涵盖伊洛伊洛渔港综合船台和其他辅助设施,每月租期P85,000.00 的租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如下: 3. 鉴于租赁房屋和上述设备的使用,承租人特此同意向出租人支付 85,000 比索 (P85,000.00) 的每月租金,用于本合同第一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每月的租金应在每月的前五天内支付,无需向出租人办公室提出要求。如果延迟支付上述每月租金,只要承租人连续两 (2) 次未能支付租金,则其应就任何或所有延迟付款按每月 3% 的利率赚取利息个月应作为终止本合同的理由,无需采取司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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