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由国家电信委员会 (NTC) 代表,请愿人,VS.国际通信公司 (ICC),答辩人。[G.R.不。 141667]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7日
527菲尔。 518 第二师 [ G.R.不。 141667,2006 年 7 月 17 日] 菲律宾共和国,由国家电信委员会 (NTC) 代表,请愿人,VS.国际通信公司 (ICC),答辩人。判决 GARCIA, J.:在这份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进行审查的请愿书中,请愿人共和国通过国家电信委员会 (NTC) 寻求废止和搁置 1999 年 9 月 30 日修订的判决[1]上诉法院 (CA) 撤销 NTC 1996 年 6 月 4 日和 1997 年 6 月 25 日的命令,因为上述命令要求被告国际通信公司 (ICC) 通过许可支付 P1,190,750.50费作为授予临时授权经营国际电信租用电路服务的条件,以及 2000 年 1 月 24 日的决议[2],驳回了 NTC 的重新考虑动议。事实没有争议: 1995 年 4 月 4 日,根据共和国法案 (RA) 第 7633 号拥有经营国内电信的立法特许权的被申请人 ICC 向 NTC 提出了公共便利证书的申请,并且必须在菲律宾和其他国家之间安装、运营和维护国际电信租用电路服务,并为此收取费用,并为此目的获得临时授权。在 1996 年 6 月 4 日的命令[3] 中,NTC 批准了临时授权申请,其中包括以下条件:2....
菲律宾共和国,由国家电信委员会 (NTC) 代表,请愿人,VS.国际通信公司 (ICC),答辩人。[G.R.不。 141667]pdf预览版
菲律宾共和国,由国家电信委员会 (NTC) 代表,请愿人,VS.国际通信公司 (ICC),答辩人。[G.R.不。 141667]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