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菲尔。 293 第二师 [ G.R.不。 150780, May 05, 2006 ] 雀巢菲律宾公司,请愿人,VS. FY Sons,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ORONA, 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V No. 57299 日期为 2001 年 1 月 11 日,这反过来又修改了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57 分庭在第 90-3169 号民事案件中的决定,[2] 以及 CA 的决议[ 3] 日期为 2001 年 11 月 14 日,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前面的事实如下。请愿人是一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制造和分销所有雀巢产品的公司。另一方面,被告是一家从事贸易、营销、销售和向餐馆和食品服务网点分销食品的公司。 1998 年 12 月 23 日,请愿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经销协议(协议),根据该协议,请愿人将提供其产品供被申请人分销到其食品服务网点。被申请人还于 1988 年 12 月 13 日签署了一份有利于申请人的转让契据,转让某 Calixto Laureano 的定期存款 500,000 披索,以确保被申请人从申请人那里购买信贷。劳雷亚诺还签署了一份特别授权书,授权被申请人以定期存款作为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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