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MON R. OLBES 和 RICARDO R. OLBES,请愿者,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访者[G.R.不。 152082]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10日
519菲尔。 315 第二师 [ G.R.不。 152082,2006 年 3 月 10 日] RAMON R. OLBES 和 RICARDO R. OLBES,请愿人,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GARCIA, J.:正在审议中,该请愿书要求撤销和撤销上诉法院 (CA) 于 2002 年 1 月 31 日在 CA G.R. CV No. 56487 题为“:China Banking Corporation vs. Olbes, Ogilvy Mather, Inc.(OO Ramon R. Olbes 和 Ricardo R. Olbes”,在此提出请愿人 Ramon R. Olbes 和 Ricardo R. Olbes 对 OO 负有共同责任后者向被申请人中国银行取得的借款义务。CA 陈述事实如下: 1989 年至 1990 年期间,[本被申请人]中国银行……作为贷款人,[OO……作为借款人签订了由编号为 T-227、T-228、T-229、T-230 和 T-231 的期票所涵盖的贷款协议。期票 [PN] 包含相同的规定,但有一些例外。对本案具有重要意义的条款包括在五个 [PN] 中的每一个的第 4 段中发现的升级条款,......,Ramon Olbes 的姓名以及作为借款人公司的代理人的签名,以及 Ricardo 的姓名Olbes 在前 4 个音符中被橡皮戳为“共同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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