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菲尔。第541章不。 142358,2006 年 1 月 31 日] 大安置和综合服务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和玛丽安帕拉加斯,被告。 D E C I S I O N AUSTRIA-MARTINEZ,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上诉法院 (CA) 于 1999 年 9 月 14 日在 CA-G.R. SP No. 51965,确认了 1997 年 11 月 25 日的决定和 1998 年 2 月 19 日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 (NLRC) 在 NLRC CA No. 012651-97 中的决议;以及 2000 年 1 月 7 日的 CA 决议,该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本案的事实背景如下:1996年2月26日,Mary Ann Paragas(被申请人)以违约、不支付金钱利益和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台湾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Philips)及其子公司。认证代理,JS Contractor, Inc., (JSCI) 在 NLRC 之前,国家首都地区,奎松市,备案为 NLRC NCR OCW 案号 00-02-1363-96。[2]她指称:1994年12月14日,她被JSCI调派到飞利浦做工厂操作员,为期一年,月薪新台币13,350.00元,不含津贴; 1995年2月13日在楚北市飞利浦工厂工作; 1995年2月14日至1995年12月13日,她被分配到中坜市飞利浦工厂;在中坜市工作的 10 个月里,她没有额外领取每天新台币 215 元的夜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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