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菲尔。 409 第二师 [ G.R.不。 159950,2007 年 2 月 12 日] JOEL P. GONZALES, JR.,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DECISION QUISUMBING, J.: 2003 年 3 月 11 日上诉法院在 CA-G.R. CR 第 22157 号,确认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97 分院对请愿人纵火罪的有罪判决。请愿人 Joel P. Gonzales, Jr.[2]在 1997 年 7 月 24 日的一份信息[3] 中被指控,内容如下: 1997 年 6 月 26 日左右,在菲律宾奎松市,该被告当时和在那里故意、非法、重罪并故意放火烧了一个有人居住的地方,也就是说:一栋两层楼的住宅楼,被分隔成出租给租户的住宅,同样由 CARLOS C. CANLAS 拥有和占用,位于 Halcon 街和西蒙街 120 号拐角处, 布吉。圣伊西德罗拉布拉多,拉洛马,奎松市,从而将所述住宅楼烧毁,并将其包括其他财产夷为平地;与相应的所有者和价值被烧毁的财产如下: 1. Carlos C. Canlas 拥有的住宅楼和其他财产,价值为 。 . . .....P3,000,000.00 2. Nicasio M. de Jesus 的财产,价值 . . . ...800,000.00 3. Andres V. Villaflor 的财产价值 . . . ...350,000.00 4. Gloria V. 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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