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菲尔。第541章第 170934 号,2008 年 7 月 23 日] 国家电力公司,请愿人,VS.东亚公用事业公司和宿务私人电力公司,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PUNO, C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05 年 12 月 14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提出质疑。 SP No. 77600,题为“National Power Corporation v. East Asia Utilities Corporation and Cebu Private Power Corporation”。上述决定在 2001 年 6 月 28 日由当时的能源监管委员会 (ERB) 在 ERB 案例第 99-51 号(ERB 决定)中作出的决定中得到确认,该决定经当时能源管理委员会于 2003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命令修改。监管委员会 (ERC) 在 ERC 案件编号 2001-557(ERC 令)中。 CA 总结的本案无可争议的事实如下: 申请人国家电力公司 (NPC) 是根据经修订的第 6395 号共和国法案创建和存在的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另一方面,受访者东亚公用事业公司(EAUC)和宿务私人电力公司(Cebu Power)是根据菲律宾共和国现行法律正式成立的私人公司。被诉人 EAUC 和宿务电力以及请愿人 NPC 分别是 ERB 第 4 号案件的申诉人和被诉人。...
国家电力公司,请愿人,VS。东亚公用事业公司和宿务私人电力公司,受访者。[G.R. 【第170934号】pdf预览版国家电力公司,请愿人,VS。东亚公用事业公司和宿务私人电力公司,受访者。[G.R. 【第170934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