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7菲尔。 297 第一师 [ G.R.第 179030 号,2008 年 6 月 12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马塞利诺·拉莫斯,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CARPIO, J.:案例 这是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7 年 5 月 15 日裁决[1] 的上诉。 CR-H.C.第 02403 号,确认了曼达卢永市地方审判法院第 211 分庭在刑事案件编号 MC98-311-H 至 314-H 中的裁决,题为“菲律宾人民诉马塞利诺·拉莫斯”,裁定上诉人有罪四项强奸罪名。事实 控方指控上诉人在 1991 年至 1996 年间四次强奸其未成年女儿 AAA。在刑事案件编号 MC98-311-H 中,控方指控上诉人犯有法定强奸罪:刑事案件编号. MC98-311-H:“在 1991 年中期至 1993 年 4 月的某个时间,在曼达卢永市,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指控马塞利诺·拉莫斯利用他当时十岁的道德优势(10) 岁的亲生女儿,AAA,具有猥亵的设计,并通过威胁、暴力和恐吓的方式对受害者 AAA 的人实施威胁、暴力和恐吓,在当时和那里非法、故意和重罪地撒谎并成功进行性交[2] 检方同样指控上诉人犯有三项强奸罪,这些罪名是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35 条所定义和处罚的,并经第...
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马塞利诺·拉莫斯,上诉人。[G.R. 179030号】pdf预览版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马塞利诺·拉莫斯,上诉人。[G.R. 179030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