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8菲尔。 182 第三分区 [ G.R.第 147443 号,2008 年 2 月 11 日] LPBS COMMERCIAL, INC.,请愿人,诉 HON。 VENANCIO J. AMILA,以塔比拉兰市地区审判法院主审法官的身份,Br。 3 和 BOHOL, INC. 的第一家综合银行 (FCB),受访者。判决 YNARES-SATIAGO, J.:这份调回申请书[1] 抨击了 2001 年 1 月 17 日薄荷岛地区审判法院第 3 分庭的命令[2],该命令驳回了请愿人关于签发临时限制令和/或初步禁令令状。同样受到攻击的是 2001 年 2 月 22 日的命令[3] 否决了复议动议。 1991年,请愿人从被申请人的保和公司第一综合银行(FCB)获得数笔贷款。截至1997年7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银行的贷款总额为1150万披索,平均年利率为15.5%。该贷款由几张期票支付,并以房地产抵押[4] 担保,涵盖五块土地。 1997 年 10 月,请愿人的贷款义务被重组并合并为三张本票[5],执行如下: 1997 年 10 月 16 日 P4,775,000.00 1997 年 10 月 23 日 P5,150,000.00 1997 年 11 月 10 日 P1,575,000.00 因此,旧本票是被视为取消并被新的票据所取代,新票据规定前两张票据的年利率增加 20%,第三张票据的年利率增加 30%。...
LPBS COMMERCIAL, INC.,请愿人,与 HON。 VENANCIO J. AMILA,以塔比拉兰市地区审判法院主审法官的身份,Br。 3 和 BOHOL, INC. 的第一家综合银行 (FCB),受访者。[G.R. [第147443号]pdf预览版LPBS COMMERCIAL, INC.,请愿人,与 HON。 VENANCIO J. AMILA,以塔比拉兰市地区审判法院主审法官的身份,Br。 3 和 BOHOL, INC. 的第一家综合银行 (FCB),受访者。[G.R. [第147443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