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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 L. LLAMASARES,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分庭书记,第 40 分庭,原告,VS。 MARIO M. PABLICO,处理服务器,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第 40 分庭,答辩人。[A.M.编号 P-08-2434-A]
相关行业
:
决定/签署的决议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16日
607菲尔。 100 第一师 [ 上午编号 P-08-2434-A,2009 年 6 月 16 日] LYN L. LLAMASARES,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分庭书记,第 40 分庭,原告,VS。 MARIO M. PABLICO,处理服务器,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第 40 分庭,被告。 RESOLUTION CORONA, J.:这是针对被告人 Mario M. Pablico,处理服务器,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40 分部的行政投诉。原告 Lyn L. Llamasares,RTC-Manila 法院分部书记员,40 分部,断言受访者在他的每日时间记录 (DTR) 中反复做出虚假条目。被诉人在日志中记下的到达和离开时间与法院分行书记的记录不符。此外,他习惯性地走出办公室而不注销和未经许可。 [1]投诉人还声称,被投诉人只为他想要的那些法庭程序服务,从而迫使其他法庭人员履行他的职责。 [2]被告多次被要求回答对他的指控,但他拒绝了。 [3]他被命令遵守并支付 P1,000 的罚款。 [4]被告随后发表评论并支付了罚款。被告否认对他的伪造指控。他指出,他的记录与法庭书记员的记录只有三到五分钟的差异。他还解释说,由于针对他的行政案件,[5] 他被迫未经许可离开办公室,并咨询了检察官办公室的律师。...
LYN L. LLAMASARES,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分庭书记,第 40 分庭,原告,VS。 MARIO M. PABLICO,处理服务器,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第 40 分庭,答辩人。[A.M.编号 P-08-2434-A]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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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FINA M. CABUHAT,投诉人,VS。法官 REYNALDO G. ROS,法院书记员 JEWELYNE JOVETTE B. VALENTON-CARREON 和书记员 JULIUS B. SALONGA,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33 分庭全体人员,以及法院书记员 JENNIFER DELA CRUZ-BUENDIA,办公室书记员法院,地区审判法院,马尼拉,被告。[上午编号 RTJ-14-2386(原 OCA I.P.I. 编号 12-3913-RTJ)]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 LORENZO B. VENERACION 法官和 ROGELIO M. LINATOC 分庭书记,区域审判法院,马尼拉 47 分庭,被告。 [RTJ-99-1432 号]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 PAULINO I. SAGUYOD,地区审判法院分庭书记官,分庭 67,PANIQUI,TARLAC,答辩人。[A.M.编号 P-17-3705]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法官 ANTONIO P. QUIZON(退休)和 FELIX C. MENDOZA 分庭书记官,区域审判法院,分庭 40,卡拉潘市,东方民都洛,受访者。[A.M. [编号RTJ-01-1636]
LIGAYA V. REYES,原告,VS。 MARIO PABLICO,处理服务器,区域审判法院,马尼拉,40 分店,被告。[A.M.不。 P-06-2109]
FRANKLIN Q. SUSA,法院书记员,27 分庭,区域审判法院,马尼拉,原告,VS。 TEOFILA A. PEÑA,法院速记员 III,27 分庭,区域审判法院,马尼拉,被告。[A.M.编号 P-03-1740]
执行法官 AIDA RANGEL-ROQUE,大都会审判法院 (METC),马尼拉,原告,VS。 GERARDO S. RIVOTA,大都会审判法院 (METC) 分庭书记,马尼拉 11 分庭,答辩人。[A.M.编号 P-97-1253]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 CYRIL JOTIC,三号法庭口译员,地区审判法庭,分院 64,打拉市;和 JOSELITO R. ESPINOSA,处理服务器,法院书记员办公室,区域审判法院,打拉市,受访者。[A.M.编号 P-08-2542(原 A.M. 编号 08-1-09-RTC)]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阁楼。 MISAEL M. LADAGA,地区审判法院分庭书记,马卡蒂市 133 分庭,答辩人。[A.M.编号 P-99-1287]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投诉人,VS。执行法官 ENRICO A. LANZANAS,地区审判法院,马尼拉 7 分庭,法院书记 JENNIFER DELA CRUZ-BUENDIA 和副警长 CARMELO V. CACHERO,地区审判法院,马尼拉法院书记办公室,答辩人。编号 RTJ-06-1999(原 OCA IPI 编号 03-1903-R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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