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菲尔。 137 第三师 [ G.R. 2009 年 3 月 13 日第 150388 号] 国家投资发展公司,请愿人,VS. FRANCISCO 和 BASILISA BAUTISTA 的配偶,受访者。决定 CHICO-NAZARIO, J.:在我们面前是根据国家投资与发展公司 (NIDC)[1] 提交的修订后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该申请针对 2001 年 10 月 15 日的决定[2] CA-GR 上诉法院CV No. 60159,标题为“Spouses Francisco and Basilisa Bautista v. National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它源于第 Q-28360 号民事案件,该案由被告方弗朗西斯科·包蒂斯塔和巴西利萨·罗克 (Spouses Bautista) 对菲律宾银行储蓄和抵押银行 (Banco Filipino) 和 NIDC 提起的不动产和损害赔偿诉讼与黎刹初审法院 (CFI),后来根据经第 85B-89 号行政命令修订的本法院第 26-90 号行政命令,分配给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94 分庭,日期分别为 1990 年 2 月 16 日和 1991 年 3 月 11 日。从记录来看,本案的前因如下: 包蒂斯塔夫妇在奎松市帕松塔莫拥有多处地块。其中一处房产是一个 6,368 平方米(平方米)的地块,由产权转让证书 (TCT) No. 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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