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7菲尔。第564章 三分法第 181790 号,2009 年 1 月 30 日] 菲律宾开发银行,请愿人,VS.格雷戈里奥·卡普隆,答辩人。决定 NACHURA, 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要求对 2007 年 9 月 18 日的决定[2] 和 2008 年 2 月 15 日的决议[3] 进行撤销的请愿书[1]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SP 编号 90338。1983 年 1 月 28 日,菲律宾开发银行 (DBP) 向亚洲开发公司 (ADC) 提供了一笔金额为 P16,000,000.00 披索的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为获得贷款,对项目场地及其上的所有改进构成了抵押,包括 378,226 平方米,然后由十 (10) 份母所有权证书覆盖。抵押贷款成立后,ADC 将整个房产细分为单独的住宅地段,最终出售给不同的买家,其中一位是被诉人 Gregorio Capulong (Capulong),他通过出售合同购买了五 (5) 个地块1984 年 9 月 30 日。由于 ADC 未能支付其对 DBP 的义务,DBP 法外取消了抵押权,因此能够获得该财产。 ADC未能在赎回期内赎回止赎财产。 1986 年 12 月 8 日,资产私有化信托(APT)根据第...
菲律宾开发银行,请愿人,VS。 GREGORIO CAPULONG,受访者。[G.R. 181790号】pdf预览版菲律宾开发银行,请愿人,VS。 GREGORIO CAPULONG,受访者。[G.R. 181790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