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菲尔。 429 第二师 [ G.R.第 173815 号,2010 年 11 月 24 日] 密尔沃基工业公司,请愿人,VS。税务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判决 MENDOZA, J.: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65 条,请愿人密尔沃基工业公司(密尔沃基)针对 2006 年 2 月 27 日的口头命令和 2006 年 6 月 1 日的决议[ 2] 税务上诉法院 (CTA) 的第 6202 号 CTA 案件,标题为“Milwaukee Industries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事实 在 1998 年 7 月 17 日的授权书 [3] 中,公共答辩人国税局局长 (CIR) 通知密尔沃基,它打算检查其 1997 年和其他所有国内税收的账簿和其他会计记录未经证实的前几年。密尔沃基遵守该指令并将其文件提交给 CIR。此后,CIR 发出了三份未注明日期的评估通知[4],以及一份要求函和对不足税评估的解释。密尔沃基据称总共欠了 P173,063,711.58 对应于 1997 纳税年度所得税、扩大预扣税和增值税的缺陷。该表显示了对密尔沃基应付的假定缺陷税:[5] 基本税收利息妥协罚款总缺陷所得税 ST-Income-97-0093-2000 P43,11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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