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4菲尔。 364 第一师 [ G.R.第 187200 号,2010 年 5 月 5 日] GOLDEN ACE BUILDERS 和 ARNOLD U. AZUL,请愿者,VS。 JOSE A. TALDE,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ARPIO MORALES, J.: Jose A. Talde(被告)于 1990 年被申请人 Golden Ace Builders 聘为木匠,其共同申请人 Arnold Azul (Azul) 是其所有者兼经理。 1999 年 2 月,Azul 以建筑项目不可用为由,停止向被诉人分配工作任务,促使后者以非法解雇为由提出申诉[1]。根据 2001 年 1 月 10 日的决定[2],劳工仲裁员裁定被告胜诉,并下令立即恢复原职,不丧失资历权利和其他特权,并支付全额欠薪,当时计算为 P144,382.23 ,以及 P3,236.37 的金额,代表休息日的保险费、服务奖励假工资和第 13 个月的工资。在向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NLRC) 提出上诉之前,根据劳资仲裁员的决定,请愿人通过律师建议被告在收到通知后 10 天内到建筑工地工作。然而,答辩人于 2001 年 5 月 16 日向劳工仲裁员提交了一份证明[3],表明他与请愿人之间存在实际仇恨,并且对他的生命和家人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他选择支付离职费.请愿者否认存在任何此类敌意。同时,NLRC以2002年4月22日的第[4]号决议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认为被申请人是正式雇员而非项目雇员,没有正当理由终止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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