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菲尔。 84 二级 [ G.R.第 199150 号,2012 年 2 月 6 日] CARMINA G. BROKMANN,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BRION, J.:我们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审查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案中的决定 [1] 和决议 [2]。 CR No. 31887 驳回了 Carmina G. Brokmann(请愿人)的上诉。 CA 确认了马卡蒂市第 132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判决 [3],判定请愿人犯有 estafa 罪,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 315 条第 1(b) 款对其进行定义和处罚,经修正。根据记录,刑事指控源于请愿人未能退还或汇出价值 P1,861,000.00 的珠宝收益。检方以 Anna de Dios(私人投诉人)的证词以及私人投诉人和请愿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备忘录(MOA)为基础。 MOA 的要点提供:(1)请愿人在不同日期确认并收到私人投诉人的珠宝,金额为 P1,861,000.00; (二)请求人未将出售标的珠宝的收益汇出; (3) 私人投诉人对请愿人提起 estafa 案,指控其出售珠宝的收益不予汇出。请愿人在辩护中声称她没有欺骗私人投诉人的恶意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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