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菲尔。 393 第一师 [ G.R.第 201103 号,2013 年 9 月 2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JIMMY CEDENIO Y PERALTA,被告上诉人。 REYES, J. 决议:在本案中上诉的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11 年 7 月 29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CR-HC 第 04220 号,确认并修改了 2009 年 9 月 21 日帕赛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119 分庭在第 04-2742 号强奸刑事案件中作出的决定[2]。 CA 决定的决定性部分规定: 出于上述原因,被指控的 RTC 决定将被告上诉人 Jimmy Cedenio 定罪为强奸罪,并通过修改确认,除了授予 [P] 50,000.00 作为民事赔偿外,他被命令向 [AAA][3] 支付 [P]50,000.00 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此订购。 [4]检方的证据确立了以下几点:二十一 (21) 岁的 AAA 和被告上诉人吉米·塞德尼奥 (Cedenio) 在帕赛市一栋建筑物的同一楼层租用了单独的房间。 AAA 与她的男朋友 BBB 和另外两 (2) 人住在一起,而 Cedenio 与他的家人住在一起。他们都使用公共浴室。 2004年10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室友上班后,AAA洗完澡回到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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