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IME ONG Y ONG,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19047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0日
708菲尔。 565 第一师 [ G.R.第 190475 号,2013 年 4 月 10 日] JAIME ONG Y ONG,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CJ SERENO 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 (CA) 2009 年 8 月 18 日的判决[1] 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 (RTC) 2006 年 1 月 6 日的判决[2], 37 分店,马尼拉。 RTC 已判定被告 Jaime Ong y Ong (Ong) 犯有违反第 1612 号总统令 (P.D.) 的罪行,也称为反击剑法。 Ong 在 1995 年 5 月 25 日的一份信息[3] 中被指控如下: 1995 年 2 月 17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上述被告为了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当时并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从身份不明的人处接收和获取价值 65 英镑、975.00 欧元的属于 FRANCISCO AZAJAR Y LEE 的十三 (13) 个卡车轮胎,然后出售一 (1) 个卡车轮胎,该轮胎明知来自抢劫罪。违反法律。受审后,王提出“无罪”的抗辩。随后对案情进行审判,RTC 认定他犯有违反 P.D. 1612. 其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在考虑前提下,本法院认定,控方已确定被告人 JAIME ONG y ONG 违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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