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 ELECTRONICS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6545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第749章155 第二师 [ G.R.第 165451 号,2014 年 12 月 3 日] LG ELECTRONICS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决定 LEONEN, J.:本案涉及确定请愿人 LG Electronics Philippines, Inc. 是否有权享有 1997 年《税收特赦法》授予的豁免权和特权。这是对 Certiorari[1] 的上诉法院的审查请求2004 年 5 月 11 日的税务上诉决定[2] 和 2004 年 9 月 22 日的决议[3]。LG Electronics Philippines, Inc. (LG)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公司。[4] 1998 年 3 月 21 日,LG 收到了国税局的正式评估通知和要求函。 LG 在 1994 纳税年度被评估为 P267,365,067.41 的不足所得税。 [5]缺陷是根据 (a) 因没有支持而不允许的利息费用计算的; (b) 因不缴纳补偿预扣税而不允许的工资支出; (c) 指称的未申报销售的推算; (d) 因未缴纳扩大预扣税而不允许收取经纪费用。 [6]国税局局长计算的不足如下:[7] 净营业收入 P105,639,471.00 加:差异利息费用 - 缺乏证据 24,5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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