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 No. 160758 FIRST DIVISION [ G.R.第 160758 号,2014 年 1 月 15 日] 菲律宾开发银行,请愿人,VS. GUARIÑA 农业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BERSAMIN, J.:在抵押人违约主要义务之前取消抵押品赎回权为时过早,应因无效和无效而撤销。在止赎出售中,同时凭借作为购买人的占有令而获得抵押财产占有权的承按人可能被要求恢复对抵押人的占有,并支付合理的租金以供使用在中间期间的财产。案例 在此上诉中,菲律宾开发银行 (DBP) 寻求撤销 2003 年 3 月 26 日在 C.A.-G.R. 颁布的不利决定。 CV No. 59491,[1] 其中上诉法院 (CA) 维持了 1998 年 1 月 6 日 [2] 由伊洛伊洛市 (RTC) 地区审判法院第 25 分庭作出的判决,取消了对在 DBP 的情况下,房地产和动产抵押,因为债务人-抵押人瓜里尼亚农业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Guariña Corporation) 尚未违反其有利于 DBP 的义务。前因 1976 年 7 月,Guariña Corporation 向 DBP 申请贷款,以资助其位于伊洛伊洛州奥顿市特拉皮切的度假村综合体的开发。贷款金额为 P3,387,000.00,于 1976 年 8 月 5 日获得批准。 [3] Guariña Corporation 执行了一张本票,该本票将于 1988 年 11 月 3 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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