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力士地铁租赁和金融公司,请愿人,VS。 CARDLINE INC.、MARY C. CALUBAD、SONY N. CALUBAD 和 NG BENG SHENG,受访者。[G.R. 【第20141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3日
778菲尔。 280 第二师 [ G.R.第 201417 号,2016 年 1 月 13 日] 欧力士地铁租赁和金融公司,请愿人,VS. CARDLINE INC.、MARY C. CALUBAD、SONY N. CALUBAD 和 NG BENG SHENG,受访者。判决 BRION, J.:我们解决了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SP 第 118226 号中 2012 年 1 月 6 日的决定[1] 和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决议[2] 提出的复审请求。 CA 撤销了地区审判法院 (RTC) 对被告执行判决的命令。 CA 裁定 Cardline Inc. (Cardline) 已将租赁物业退还给 Orix Metro Leasing and Finance Corporation (Orix) 已完全履行其未偿义务。前因 Cardline 从 Orix 租用了四台机器(机器),三份措辞相似的租赁协议证明了这一点。 Cardlirte 的主要股东和管理人员 - Mary C. Calubad、Sony N. Calubad 和 Ng Beng Sheng(个人受访者) - 以个人身份签署了担保协议,以保证 Cardline 在每份租赁协议下的义务。 Cardline拖欠租金:截至2007年7月12日,未支付的债务总额为P9,369,657.00。欧力士正式要求Cardline付款,但后者拒绝支付。 Orix 向 RTC 提交了针对 Cardline 和个别受访者(统称为受访者)的扣押令申请,并就 replevin、金额和损害赔偿提出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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