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 [ G.R. No. 221626, October 09, 2019 ] LIGHT RAIL TRANSIT AUTHORITY, REITTIONER, VS.奎松市,由市财务主管和市评估员代表,答辩人。决定 LAZARO-JAVIER, J.:前言 判例原则是我们法律体系的基础。它提供了确定性,同时允许以渐进的步骤有序地发展法律。然而,遵循先例并不是一件让法律停滞不前或处于假死和怀疑状态的紧身衣。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辩论的范围,尤其是法院在后来的裁决中表达的集体思想以及我们的裁决将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当前社会环境,我们必须理解先例并使其生效在这样的新光中。案件 本复审请愿书[1] 旨在撤销奎松市第 95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在民事案件编号 Q-11-70303 中的以下处置,该案件题为“轻轨交通管理局诉奎松市,代表由市财务主管和市评估员”针对 Certiorari、禁止和禁令:1. 2015 年 3 月 5 日的决定[2],维持奎松市地方政府对 LRTA 不动产征收的不动产税。 2. 2015 年 11 月 3 日的命令,拒绝 LRTA 的重新考虑动议。前因 根据 1980 年 7 月 12 日的第 603[3] 号行政命令 (EO 603),轻轨交通管理局 (LRTA) 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建造、运营、维护和/或租赁轻轨交通系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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