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 VILLASANA Y CABAHUG,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第20907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第三分区 [ G.R.第 209078 号,2019 年 9 月 4 日] JOSEPH VILLASANA Y CABAHUG,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LEONEN, J. 决定:根据《宪法》第三条第 3 条第 2 款,因非法无证逮捕而扣押的证据不能用于对付被告。即使扣押是合理的,逮捕人员不合理地不遵守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第 21 条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也会损害没收毒品的完整性。这对被控人非法持有危险药物的定罪造成合理怀疑。本法院解决了关于 Certiorari[1] 的复审请求,该请求驳回了上诉法院的决定 2[2],该决定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决定 [3],判定 Joseph Villasana y Cabahug (Villasana) 非法持有危险药物。上诉法院在随后的一项决议中[4] 驳回了他的复议动议。在 2005 年 1 月 6 日提交的一份信息中,Villasana 被指控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 2 条第 11 节或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非法拥有“一 (1) 个自密封透明塑料袋内装有 0.15 克白色结晶物质盐酸甲基苯丙胺(涮涮锅)[.]"[5] 在传讯时,维拉萨纳对所指控的罪行表示不认罪。 [6]预审时,控辩双方约定:被告的身份;那位警官 2 Ronald Sanchez (PO2 Sanchez) 是从 PO3 Louie Martinez (PO3 Martinez) 逮捕的警官那里收到证据的在案警官; PO2 Sanchez 准备了实验室检查的信函;将信函请求连同证据一起交给 PO3 Martinez 以交付给菲律宾国家警察犯罪实验室; PO3 Martinez 将标本连同实验室检查的信函一起交付给位于加洛坎市 Sangandaan 的犯罪实验室; 2005 年 1 月 5 日的实验室检查请求书是由巴伦苏埃拉市警察局反非法毒品特别行动组的警察督察阿尔伯特·阿图罗 (Inspector Arturo) 办公室收到的,以及一个标有标记的小塑料证据袋如 SAID-SOU/VCPS 04-12-05,包含一 (1) 片含有白色结晶物质的小塑料袋,标记为“JCV”;在定性检查后,检查员 Arturo 发现塑料袋中的内容物对甲基苯丙胺盐酸盐产生了阳性结果,如物理科学报告第 2 号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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