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区 [ G.R.第 230443 号,2019 年 4 月 3 日] MARY CHRISTINE C. GO-YU,请愿人,VS。 ROMEO A. Yu,答辩人。判决 PERALTA,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在本申请中对移送审案进行审查的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颁布的判决[1] 和决议[2],以及2017 年 3 月 6 日,分别在 CA-GR SP 编号 05780-MIN。受到攻击的 CA 决定撤销并搁置以下内容:(1) 2013 年 6 月 20 日达沃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12 分庭的第 33,083-09 号民事案件中的命令[3],在此否认被告 Romeo A. Yu 在请愿人 Mary Christine C. Go-Yu 对被告提出的宣布婚姻无效和解散绝对财产共有的请愿书中对证据的异议; (2) RTC 2013 年 7 月 31 日的命令[4] 驳回了被告的复议动议。本案的事实和程序前因如下: 2009年10月21日,请愿人向达沃市RTC第12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宣告婚姻无效和解散绝对财产共同体的请愿书[5]反对本案被申请人称:她是一个受到父母照顾和照顾的孩子;她长大后成为一个自信、独立和自信的人;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完成大学学业后,她回到菲律宾,在多家公司工作,最终加入了他们的家族企业,开始担任秘书,并努力成为高级副总裁。负责雇用至少700人的公司的日常运作;她和被申请人是由其母亲随便介绍的;在第一次见面几个月后,受访者约她出去约会,经过几个月的独家约会,他们于 1999 年 6 月 11 日结婚;其后,他们留在被申请人的家中,申请人不得不与婆婆的不断干涉,以及后者对他们隐私的侵犯作斗争;当她抱怨时,被诉人向她保证他们最终会搬走;然而,他的承诺从未兑现;请愿人必须做出很多调整,这需要她做出很多牺牲;当受访者的经济资源减少时,她放弃了一些她已经习惯的奢侈品;她限制了自己的社交生活,变得孤僻,只维持一个小圈子;由于受访者忙于参与其在家外的个人和社交活动,因此她独自承担了家庭和做出所有决定的责任;结婚后,双方的性活动大大减少;申请人无法怀孕,甚至试图说服被申请人接受体外受精,但被申请人拒绝;结果,双方作为已婚夫妇分道扬镳,即使他们住在同一个屋檐下,也导致他们过着不同的生活;请愿人最终被诊断出患有自恋型人格障碍,在双方结婚之前就被发现存在;申请人对她的行为感到满意并且认为没有任何问题或需要改变这一事实使得治疗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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