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警察服务法: 规定: 奖章和勋章

相关行业:通知
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3日
STAATSKOERANT,2006 年 4 月 13 日第 28712 号 15 DEPARTMENT OF SAFETY AND SECURITY DARTEMENT DEPMENT VAN VELLGHELD EN SEKURLTELT No. R. 341 2006 年 4 月 13 日 南非警察局条例1995 年《南非警察服务法》(1995 年第 68 号法案)。 C。 N A U L A 安全和安保部长关于奖章和装饰品的时间表规定 I. 佩戴装饰品和奖章 (I) 必须在适当考虑到手令的规定的情况下佩戴装饰品、奖章、条、扣和缎带,包括其任何微型复制品就其设立而言。 (2) 国家专员可以决定在什么场合和情况下可以佩戴装饰、奖章、条和扣子,以及它们的任何微型复制品。 (3) 装饰品、奖章、条、扣子或绶带,包括其任何微型复制品,只能由授予它的人佩戴。 16 第28712 号政府公报,2006 年4 月13 日 2. 获奖证书和获奖者承诺 (I) 国家专员或其指定的官员必须就每项授予的勋章或奖章颁发获奖证书。(2) 除追授奖励外,国家专员可要求任何获得勋章或奖章的人作出书面保证,他或她将 (a) 在任何时候不给予丢弃、丢弃、出售、质押、以物易物或以除遗赠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该等装饰、勋章、条、扣或缎带,包括其任何微型复制品,或与该等装饰或奖章有关的奖励证书; (b) 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专员报告其遗失; (c) 立即将根据本条例已被取消的任何此类装饰或奖章以及条、扣或绶带,包括其任何微型复制品以及有关其的奖励证书,归还给国家专员,被取消或宣布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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