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保险法:长期保险人向 Registrar 的回报

相关行业:通知
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5日
STAATSKOERANT, 25 MEl 2007 No. 29894 131 董事会通知 2007 年金融服务委员会第 61 号长期保险法,1998 年(1998 年第 52 号法案)长期保险人向登记官 I 的回报,长期保险登记官 Robert James Gourlay Barrow,特此通知,根据 1998 年《长期保险法》第 36 条,每家长期保险人都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注册官提供 (a) (b) (c)对其业务;在其财政年度的每个季度届满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与其业务有关的回报;在每个财政年度届满后的六个月内,连同任何经过正式审计的账目或资产负债表或任何其他与《公司法》规定的财务有关的报表或报告的副本。 1973 年(1973 年第 61 号法案)或其成立所依据的任何其他法律,无论该保险人是否遵守上述法案或其他此类法律的要求,都需要提交给股东或投保人的年度大会.本委员会通知适用于财政年度在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结束的所有注册长期保险公司,并与整个审查的财政年度有关。申报表必须以 A4 纸和电子方式提交。上述 (a) 和 (b) 段中提及的申报表必须包含以下信息并以下列表格 1 提交。 2. 年度法定申报表(请参阅附件 A) 季度申报表(请参阅附件 B) RJG BARROW REGISTRAR OF LONGTERM保险 • 1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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