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 规则: 规定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应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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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1日
12 第 29958 号政府公报,2007 年 6 月 1 日 第 R. 478 号 2007 年 6 月 1 日 根据 1964 年海关法(1964 年第 91 号法案)第 771 条颁布的规则,规定了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应遵循的程序财政部长根据该法案第 771 条制定 根据 1964 年关税和消费税法案(1964 年第 91 号法案)第 771 条赋予我的权力,本人,财政部长 Trevor Andrew Manuel,特此,在与司法和宪法发展部长协商后,制定本协议附表中规定的规则,规定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应遵循的程序。这些规则自 2007 年 6 月 4 日起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根据 1964 年海关法第十章 A 部分作出的所有最终决定。 T.A. MANUEL, MP 财政部长附表 (a) 在第 XA 章 A 部分的规则之后插入以下规则 B 替代争议决议 170N 法案第 771 节的规则 定义 771.01 10 这些规则,赋予任何词或词的任何含义法案中的表述,应具有如此赋予的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 受害人是指利用本规则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的任何人,包括该人的任何正式授权代表;交付手段 (a) (b) (e) 将相关文件交给相关人员;以挂号邮递方式将有关文件送交有关人士;将有关文件传真给有关人士;或 STATSKOERANT,2007 年 6 月 1 日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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