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SKOERANT,2008 年 2 月 1 日第 1 期30697 141 第 86 号 2008 年 2 月 1 日《1996 年矿山健康和安全法》(1996 年第 29 号法案) 附表第 16 章救援、急救和应急准备和响应 16.5 应急准备和响应定义。就第 16.5 条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紧急情况是指矿井中可能威胁矿井内外人员健康或安全的情况、事件或一系列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补救行动,例如疏散,救援或恢复人员,以防止对人员造成严重伤害或伤害,或进一步严重伤害或伤害;呼吸设备是指使用户在至少两 (2) 小时内无需从大气中呼吸的设备。 16.5(1) 每个地下矿山的雇主必须 (a) 提供和维持矿山救援队,每个矿山救援队至少由 5 名胜任人员组成,其最低比例由最高任何时候可能在地下的人数 (i) 如果地下可能有 100 至 1100 人,至少 1 个矿山救援队; (ii) 如果地下可能有 1101 至 3600 人,则至少有 2 个矿山救援队;旁注 参考了应急准备和响应实践守则的编制指南。参考 16321A5,由矿山总督察根据《矿山健康与安全法》第 9.2 节发布。 1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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