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SKOERANT,2008 年 4 月 11 日第 30953 号 15 第 R. 393 号 2008 年 4 月 11 日《刑事诉讼法》,1977 年向精神科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支付的用于调查被告精神状况的关税 司法和宪法发展部部长在根据 1977 年《刑事诉讼法》(1977 年第 51 号法案)第 79(11)条的规定,与财政部长协商,确定了附表中的关税。附表 1. 在本附表中,该法赋予其含义的任何词或表达应具有如此赋予它的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该法 1977 年刑事诉讼法(1977 年第 51 号法) ;法庭经理是指控制治安法官办公室的管理的人;注册官包括一名助理注册官。交通和差旅费 2.(1) 精神科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可根据第 (2) 款使用公共或私人交通工具并有权获得以下津贴 (a) 在私人交通工具的情况下 (i) 92c摩托车每公里; (ii) 对于机动车辆,每公里 R1.30,沿最短路线计算; (b) 在公共交通的情况下,金额等于沿最短路线的最便宜交通的票价。 (2) 精神科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只有在法院管理人员或登记员 (a) 认为有必要使用航空运输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国家费用的航空运输; (b) 已批准精神科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可以使用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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