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ATSKOERANT, 16 ME1 2008 No. 31055 25 2008 年金融服务委员会第 45 号董事会通知 2002 年金融咨询和中介服务法案(2002 年第 37 号法案) 对第 1 类授权的金融服务提供者208 的合规报告的确定,208根据 2002 年《金融咨询和中介服务法》(2002 年第 37 号法案)(法案)第 17(4) 条,我,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官 Robert James Gourlay Barrow,通过本通知及其时间表,确定没有合规官的第一类金融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交合规报告的方式,以及它必须考虑的事项。这一决定是在与金融服务提供商咨询委员会协商后做出的。 (a) (b) (c) 必须在 2009 年 2 月 28 日之前将报告期间的书面报告,按照附表所附的时间表或以注册官确定的规定电子格式提交。在明细表中以灰色阴影显示的列中提供。在本通知和附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i) (ii) (iii) (iv) (v) (vi) 任何词语或表达应具有该法案中赋予的含义(包括任何预期的措施)在本法第 l(1) 节中定义的本法定义中);行为准则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5 条发布的任何准则; Determination of Fit and Proper RequirementsJ 指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合适和适当要求的确定,2006; FICA 是指 2001 年金融情报中心法案(第 10 号法案)。...
金融咨询和中介服务法:确定没有合规官的第一类授权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合规报告pdf预览版金融咨询和中介服务法:确定没有合规官的第一类授权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合规报告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