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SKOERANT,2008 年 12 月 5 日,第31658 67 附件 A 对 Nt 类机动车型号进行认证的行政程序。 1. 申请人应首先以书面形式向监管机构提交对拟制造或进口的每种机动车辆型号的认证请求,并提供其对该机动车辆型号进行认证的意向信息。这应在要求的认证日期前至少 60 天。 2. 监管机构应将上述要求的每种型号的相关认证申请文件转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完成申请并将其转发给监管机构。申请文件应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的信息,并附在提交的申请中。应向监管机构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政府公报中的公告不时确定的认证费用。 3. 监管机构收到填妥的申请文件,包括合规证明后,应审查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规证明的真实性。文件不正确或文件不足将向申请人报告,以供其更正。 4. 申请文件无误后,监管机构应在认证过程中向申请人确定样品车辆接受检验的日期和地点。 5. 在认证检查中,监管机构应检查样车,并根据所有强制性要求和申请文件中提交的符合这些要求的证据对其进行验证。 6. 上述 5 中确定的任何不合规情况,应由申请人解决,以使监管机构满意。 7.一旦认证过程确定车辆型号符合所有相关的强制性要求,监管机构应向申请人签发正式的合规信(认证批准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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