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职业法: 规定: 持有未规定注册资格的人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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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6日
10号31859 政府公报。 2009 年 2 月 6 日第 R. 101 号 2009 年 2 月 6 日《1974 年卫生专业法》关于持有未规定进行注册的资格的人的注册条例 卫生部长已根据第 25 条阅读第 158(1) 条( e) 根据 1974 年《卫生专业法》(1974 年第 56 号法案),并在与南非卫生专业委员会协商后,在附表中制定了规定。附表 定义表明 1. 在本条例中,该法赋予含义的任何词语或表达均应具有该含义,并且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委员会是指根据该法第 15(1) 条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外国资格是指在南非共和国以外的教育机构获得的资格;外国合格人员是指在南非共和国以外的教育机构获得注册为健康从业者资格的人; STATSKOERANT,2009 年 2 月 6 日,第 6 期31859 11 独立执业是指注册健康从业者为自己的利益在副行医中从事健康专业,作为合伙人与另一名健康从业者或其他健康从业者合作,作为与其他健康从业者的注册协会的合伙人健康从业者,或作为根据该法第 54A 条豁免于该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军事医疗服务是指由南非国防军提供的医疗服务;公共服务是指国家在国家、省或地方各级政府提供的服务,包括在主持下运作或主要由国家资助或为本条例的目的得到理事会认可的组织;木板;监督执业是指在适当合格的卫生从业者的监督下在由监督确定的批准设施中从事卫生专业,是指监督从业者对在监督执业类别中注册的人的专业行为进行监督,并接受该监督从业人员对此类专业行为的责任;该法案是指 1974 年卫生专业法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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