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通信法: 条例: 广播服务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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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6日
STAATSKOERANT, 6 JULIE 2009 No. 32381 3 General Notice NOTICE NOTICE 958 of 2009 Ie Independent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of South Africa PlnmW Farrn, 164 Katherine Street, Sandton Private Bag Xi 0002, Sandtoif, 2146 有关广播服务被许可人行为准则的规定2005 年第 6 号电子通信法第 54 条的条款 (1) 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管理局)特此根据《电子通信法》(2005 年第 36 号法案)第 54(1) 条制定法规,是广播服务持牌人的行为守则。 (2) 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法规副本可在当局网站 httr)lwwlIV 上查阅。卡萨。组织。 za 和 ICASA 图书馆,地址为 164 Katherine Street, Pinmill Farm, Sandton Block 0,周一至周五 08:30 至 16:30 之间。 4 第 32381 号政府公报,2009 年 7 月 6 日 条例的目的 根据 ECA 第 54(1) 条,管理局特此制定标准,广播服务持牌人将根据该标准由管理局监督并根据第 17AE 条作出裁决CASA 法案,但须遵守 ECA 第 54(3) 条。 1. 定义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在该法案中已赋予含义的词或表达具有如此赋予的含义。法案是指电子通信法案,2005 年第 36 号法案;观众是指电视和声音广播服务持牌人的观众和听众;广播服务许可证持有者指该法案第 1 节中定义的广播服务许可证持有者;儿童色情制品是指任何真实或模拟的描述或视觉图像,无论是如何创建的,明确描绘了一个或被描绘为 18 岁以下的人 (a) 从事或参与性行为;(b 从事明确展示生殖器;或 (c) 协助他人从事性行为,根据上下文判断,其主要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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