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0A 章 被驱逐者登记法 • 法案 • 附属立法 • 法案 2003 年第 14 号法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附表二部分的安排 简称。解释。指定受限人员。对受限人员的限制。登记。登记官的职责。限制人员审查法庭的设立。法庭的职能。申请复核。法庭的建议。部长的决定。重新申请审核。罪行。法规。犯罪类别 限制人员审查法庭的宪法和程序 第 80A 章 被驱逐者登记法 一项法案,规定在外国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罪行并被驱逐到格林纳达的人,但须经专员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警务人员,被指定为受限制人士,并备存中央登记册,由处长管理。 2003 年第 14 号法。2003 年 10 月 31 日。本法可称为《被驱逐者登记法》。 1. 简称 2.解释 在本法中,中央登记册是指根据第 5 条保存的登记册;专员指警务处处长;驱逐令是指由外国当局发出的命令(无论如何描述),要求受命令的人离开并留在该国之外,驱逐应据此解释;枪支与《枪支法》中的含义相同;部长是指负责国家安全的部长;教区或岛屿登记册指根据第 5 条保存的登记册;登记官指根据第 5 条指定的人;受限人是指部长根据第 3 条对其下达命令的人;特定罪行是指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罪行,如果该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在格林纳达(或在域外罪行的情况下,在格林纳达境外的相应情况下)将构成附表 1 中规定的罪行并应依法受到惩罚格林纳达 5 年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法庭是指根据第 7 条设立的受限人员审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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