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第 221 号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 1115。1973 年第 221 号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费用)令(北爱尔兰)。 1973 年 7 月 4 日至 1973 年 10 月投入使用。根据 1972 年北爱尔兰(临时规定)法附表第 4(5)(b) 段提交联合王国议会。命令,日期为 1973 年 7 月 4 日,由国务卿根据部分作出1955 年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费用等)法(北爱尔兰)第 1 条和 1967 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北爱尔兰)第 62 条。鉴于根据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法第 1 条婚姻(费用等)法(北爱尔兰)1955(a) 和出生和死亡登记法(北爱尔兰)1967Cb 第 62 条)除其他外,只要理事会命令规定应支付的费用或关于结婚典礼和与出生、死亡、婚姻和收养登记有关的法令所规定的某些事项,可由总督在议会各院的决议批准草案草案后制定,并且鉴于根据 1972(c) 北爱尔兰(临时规定)法案第 1 条第 (1)(a) 款规定,只要该条有效,除该法案外属于总督会同委员会的所有职能应由国务卿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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