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办公和商店场所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6年07月07日
你。 《办公室和商店场所法》(北爱尔兰) 1966 1966 第 26 章 为确保受雇在办公室或商店场所工作的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做出规定的法案;并用于连接目的。 1966 年 7 月 7 日 N.I. 法案的范围 1 本法案适用的场所。 (1) 本法适用的场所是办公场所和商店场所,(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是雇用人员在其中工作的场所。 (2) 在本法中, (a) 办公场所是指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是唯一或主要用作办公室或办公用途的建筑物或部分; (b) 办公用途包括行政、文书工作、处理金钱以及电话和电报操作的用途; (c) 文书工作包括写作、簿记、整理文件、归档、打字、复印、机器计算、绘图和出版材料的编辑准备;就本法而言,与办公场所一起用于在办公场所进行活动的场所应被视为办公场所的一部分。 (3) 在本法中,(a) 店铺场所是指 (i) 店铺; (ii) 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即不是商店但其唯一或主要用途是在其中经营零售贸易或业务的建筑物或部分; (iii) 由批发商或商人占用的用于批发销售货物的建筑物或如此占用的用于存放货物的建筑物的一部分,但不包括属于码头所有人、受托人或专员的仓库,码头或码头; (iv) 公众受邀前往的建筑物,目的是运送货物进行维修或其他处理,或他们自己在那里对货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进行维修或其他处理,以邀请哪些公众人士为此目的而诉诸; (v) 为贸易或商业目的而占用的任何处所(在本法中称为燃料储存处所),包括或包括销售固体燃料,用作储存此类燃料的处所,旨在在该行业或业务过程中出售,但不包括码头储存处所 F1 或煤矿储存处所; (b)零售贸易或业务包括向公众出售食品或饮料以供立即消费、通过拍卖零售和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出借书籍或期刊的业务; (c) 固体燃料是指煤、焦炭和任何源自煤或以煤或焦炭为成分的固体燃料; (d) 码头储存场所是指构成或包含在符合 1965 年至 1965 年《工厂法》(北爱尔兰)某些规定的场所的燃料储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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