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Statutory Instruments 1983 No. 1904 (N.I. 22) The Judgments Enforcement (Attachment of Debs) (Northern Ireland) Order 1983 1983 年 12 月 21 日1.(1) 本命令可引述为 1983 年判决执行(债务附加)(北爱尔兰)命令。 (2) 本条和第 2 条和第 5 条应自作出命令的日期。 (3) 第 3 条和第 4 条应在大法官命令指定的日期生效。 F1 完全由 SR 1984180 InterpretationN.I. 行使。 2. 解释法(北爱尔兰)1954F2 应适用于本命令的第 1 条和以下规定,如同它适用于北爱尔兰议会的一项措施一样。 F21954 c。 33(北卡罗来纳州)。债务的附加N.I. 3.(1) 对于 1981F3 号判决执行 (北爱尔兰) 令第 72 条,应以下列条款 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 72.(1) 受限于当时有效的任何命令根据第 (4) 款,本条适用于下列账户,即 (a) 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的任何存款账户; (b) 任何存款机构的任何可提取股份账户。 (2) 在确定,就办公室的管辖权而言,为了履行判决或支付金钱的命令而附加债务时,本条适用的账户中的一个人的贷方金额是否是该人应付或应计的款项,因此可按照规则附加,第(3)款所述适用于该帐户的任何条件均不予理会。...
1983 年判决执行(债务附加)(北爱尔兰)令pdf预览版1983 年判决执行(债务附加)(北爱尔兰)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