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2 第 48 期。县法院 1995 年第 48 号县法院(修订)规则(北爱尔兰) 1995 年生效 1995 年 2 月 22 日 1995 年 3 月 20 日 我们,县法院规则委员会,由大法官根据县法院第 46 条任命(北爱尔兰) 1980(a) 号命令,为行使该命令第 47 条赋予我们的权力以及为此赋予我们的所有其他权力,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1995 年(北爱尔兰)引用和解释规则。 1.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县法院(修正案) (2) 在本规则中,对命令、附录或表格的提述是提述。 1981 年郡法院规则(北爱尔兰)(b) 中编号的该命令、附录或表格。家庭诉讼 2. 第 51 号命令应修改如下 (a) 在高等法院的定义中的规则 l(b) 末尾应添加词和 1Y1all 岛高等法院; (b) 在规则 6 中。 (i) 在适当法院的定义的末尾,应添加词句,就特定的附属领土而言,该领土的相应法院; (ii) 在适当法院的定义之后,应插入以下定义,适当的官员是指与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有关的,即家庭司主要登记处秘书;就终审法院而言,副首席书记官;就指定属地的适当法院而言,该法院的相应官员; (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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