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北爱尔兰法定规则第 531 号道路街道工程(成本回收)条例(北爱尔兰) 2003 年制定 2003 年 12 月 12 日 2004 年 4 月 1 日生效 区域发展部(1),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 1995(2) 年街道工程(北爱尔兰)令第 53(1) 条,现在可由它(3) 行使,以及为此授权的所有其他权力,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法规 1. 本法规可被引述为 2003 年街道工程(成本回收)条例(北爱尔兰),并于 2004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解释 2. 在本条例中,该命令指 1995 年街道工程(北爱尔兰)条例; 1998 年条例是指街道工程(工程成本分摊)条例(北爱尔兰)1998(4);收费工作是指一项工作,其成本可根据订单的规定收回;索赔人是指有权根据命令收回成本的当局、机构或个人;成本是指命令第 53 条第 1 款中提及的可以由当局、机构或个人根据命令的规定收回的成本或费用;成本中心是指在索赔人管理账户中可识别并负责索赔人组织内特定活动的财务责任单位;资本成本是指参考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就索赔人受规管活动(无论应收费的工作是否属于此类活动)规定的回报率计算的资本成本,或者,如果没有参考比财政部不时设定的公共部门贴现率高出 2% 的利率来规定利率;直接成本是指第 5 条所述的成本;间接费用是指第 6 条所述的费用;支持服务是指组织内部为支持产生直接成本的活动而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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