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3 年通讯法第 407(4) 条向议会提交的命令草案,供议会各院通过决议批准。 2006 年第 XXX 号法定文书草案 电子通信 2006 年无线电报(合并前修正案)令 2006 年根据第 1 条生效 国务卿行使 2003 年通信法第 407 条赋予的权力作出以下命令(1);根据该法案第 407(2) 条,已于 2006 年 4 月 20 日向上议院提交了一项法案;本命令的草案已根据该法案第 407(4) 条提交议会,并由议会各院的决议批准 引用和启动 1。本命令可被称为无线电报(合并前修正案)命令2006 年,并应在 2006 年 4 月 20 日上议院通过的无线电报法案产生的法案开始之前立即生效。 预合并修正案 2. (a) 与无线电频谱管理有关的法规的修改; (b) 涉及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 (a) 段内的法规的法规应具有效力。工业和地区国务部长 贸易和工业部 日期 第 2 条 时间表修改 1949 年无线电报法 (c. 56) 1. 1949 年无线电报法 (2) 修改如下。 2. 在第 14(7)(3) (a) 节中,在本法的任何规定之后插入或 1967 年无线电报法第 7 节(4); (b) 在本法条款或 1967 年无线电报法第 7 节之后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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