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儿童听证会(苏格兰)法案(2013 年儿童听证会程序规则)规则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11年
根据 2011 年《儿童听证会(苏格兰)法》第 177(4) 和 197 条提交苏格兰议会的规则草案,供苏格兰议会通过决议批准。 2013 年苏格兰法定文书草案 No. 儿童和青少年 2011 年儿童听证会(苏格兰)法案(儿童听证会程序规则) 2013 年规则 2013 年根据规则 1 生效 苏格兰部长在行使以下规则时制定了以下规则2011 年(苏格兰)儿童听证法(1)第 177 和 195 条赋予的权力以及使他们能够这样做的所有其他权力(2)。根据该法第 177(4) 和 197 节,该文书的草案已提交苏格兰议会并通过决议批准。根据 2007 年第 3 款《法庭、法院和执法法》附表 7 的第 24(1) 和 (3) 段,苏格兰部长已经咨询了行政司法和法庭委员会,并咨询了其苏格兰委员会。第 1 部分介绍性和一般性引用、开始和适用 1.(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1 年儿童听证会(苏格兰)法案(2013 年儿童听证会程序规则),并与第 177 条(儿童听证会程序规则)。 (2) 本规则仅适用于在其生效之日或之后开始的程序。解释 2.(1) 在本规则中,该法案是指 2011 年儿童听证会(苏格兰)法案;主持成员是指被选为主持预审小组或儿童听证会的儿童小组成员,视情况而定;联系方向与法案第 126(1) 条(审查联系方向)中的含义相同;全国召集人是指苏格兰儿童听证会全国召集人;预审小组成员和儿童听证会成员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6 条(儿童听证会成员的选择)选出的与该听证会或预审相关的儿童小组成员,该成员应据此解释;相关人是指与儿童有关的相关人,包括根据第 81 条(确定该人被视为相关人的主张)或第 160(4)(b) 条(向治安官上诉相关人员确定)该法案;报告人是指主要报告人或根据该法案附表 3 第 10(1) 段(主要报告人职能的委派)代表主要报告人执行职能的任何人;第 62 条声明与该法第 62(4) 条(法院提供信息)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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